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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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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办事指南.doc

上传人:drp539603 2019/8/20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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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办事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资源管理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天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办理要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建设用地申报表;2、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3、在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5、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交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6、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占用耕地的需提供复耕协议;7、土地复垦保证金凭证;8、耕地占用***据或地税局提供的完税证明;9、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0、标明拟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申报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三)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区县行政许可中心提出申请;2、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3、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进行审批;4、核发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文件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此项无收费。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二)办理要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5、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6、线性工程提供1:50000-1:100000路线图;其他用地提供1:2000或1:10000地形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7、其他材料。(三)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区县行政许可中心提出申请;2、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3、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进行审批;4、核发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办理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此项无收费。土地利用及市场管理一、国有建设用土地划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