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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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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8/2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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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各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保证其正常运行,我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是指专业化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与维护,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对象为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以及网络传输等。分两类运营,第一类运营对象为废气、废水流量及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第二类运营对象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报警、控制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网络传输等。第五条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减排核查和考核的重点,实时监控其排污属政府执法行为,其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费用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企业保障其基本运行条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化运营要求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用“公开招标、社会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运行管理模式。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第八条运营机构全面负责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校准、运行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耗材、配件供应及更换,确保所运营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第九条运营机构在签定运营合同后5日内,持运营登记表到污染监控设施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机构登记,由市监控机构组织县环保监管员与运营机构人员共同赴排污企业进行运营衔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7日内汇总运营登记表后逐级上报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备案。如因运营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原因,办理了备案变更的,需在办理变更手续30日内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备案。第十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需将管理制度上墙公示。管理制度包括:现场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现场记录必须清晰、完整。运营人员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排污企业环保员及环保监管员共同签字。所有记录应放置在现场,妥善保存,定期存档。第十一条运营机构定期接受计量检定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强制检定、测试。第十二条运营人员必须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气)及药剂使用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备案认可。第十三条运营有效性要求。1、保证所运营的监控设施运转率达95%。2、保证所运营的监控设施在线率达90%。3、保证有效数据传输率达80%。4、异常情况响应率达90%。5、日常运营与维护严格按照《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故障排除与应急预案。1、对于简单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