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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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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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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缓解城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自2010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设立了四个“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截至2012年6月,共受理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69691件。为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撤快处快赔(以下简称“三快”)是指: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
(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定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0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满足社会需求,成都市设立“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和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在成都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事宜。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