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浙江省价格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41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价格条例.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8/21 文件大小: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价格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浙江省价格条例》已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价格条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调控第五章价格检查和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机制,落实价格监管责任,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标价应当及时调整。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两个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第八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他人购买的;(二)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清仓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六)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七)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九)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十)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九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以及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