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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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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上传人:349134187 2019/8/2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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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总则部分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诉讼时效即为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