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动火证样本.docx

格式:docx   大小:10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动火证样本.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19/8/22 文件大小:10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动火证样本.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 (或称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第五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本管理办法,并对学****效果进行评估。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第六条进行动火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格式见附件)。如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作业。第七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第八条 进行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动火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护,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第十条安全作业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严禁一证多用。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第十三条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由作业人员、初审部门、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第十四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特种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证有效期(一)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等级最高。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二)动火证有效期: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 72小时。第十七条 动火区划分(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油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第十八条 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二)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