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民政工作
一、对民政的基本认识 二、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功能作用 三、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四、如何做好具体的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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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的概念
(二)民政的由来和发展
(三)民政的基本职责
一、对民政工作的基本认识
一、对民政的基本认识
考察民政的历史,所谓民政就是涉及“民”的政务,在古代涉及“民”的政务主要是救灾救济、风俗礼仪、户籍管理、行政区划等。目前,大家比较认可的解释是: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群众的行政事务,包括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优抚安置等内容。民政工作就是“解决民
生问题,规范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一)民政的概念——
(二)民政的由来和发展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民政”是从奴隶社会的教民、管民开始产生、演变的,到封建社会发展形成,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夏、商、周时期就有救灾赈荒以及优抚安民等民政工作。西周出现了民政组织机构的雏形,设立司徒。主要是负责教化、荒政、疆域等事务。
·战国时期,齐、卫两国给饥民施粥,这种济穷赈荒的办法在其它各国普及。
·两汉时期设置民曹尚书,掌管民户、农桑,兼管部分救灾事宜。
·隋朝设立民部,唐朝改称户部,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民政事务归其管理。
·宋、元、明、清时期,民政事务管理基本沿袭了这种体制。
“民政”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在宋朝,公元1064年,司马光把“民”与“政”合一,出现真正意义的“民政”一词,此后“民政”一词日渐流行并成为专门术语,但当时国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民政机构。中央政府专门的民政机构诞生于清朝未期的1906年。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设立民政部,主要管理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编审户口、风俗礼教、荒政、移民、侨民、管理文物、官办土木工程、宗教寺庙、丧葬与外交相对应的诸多社会事务。
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设立内务部,作为中央政府的五个组成部门之一,与外交、财政、军务和交通等四部平列。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建立了民政工作机构。1949年11月7日,内务部正式成立,内设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业务管理机构。
·“文革”期间,民政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69年1月内务部被撤销,职能划归财政部、公安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恢复设立民政部,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进行了六次机构改革,民政部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不断得到加强和扩展。目前,民政部编16个司局级单位(办公厅,政法、救灾、救助、政权、区划、福利、事务、财务、国际、人事司,监察、民间、优安、离退休干部局,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