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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税法 22 美国商人大卫先生应当就其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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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税法 22 美国商人大卫先生应当就其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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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税法 22 美国商人大卫先生应当就其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商人大卫先生应当就其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商人大卫先生应当就其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 美国商人大卫先生2003年4月20日来华工作,担任某企业的主管人员。2004年获得该企业支付的工薪68万元。其在2004年3月25日回国,2004年4月15日返回中国,在此期间,受聘于一家中国公司驻美国分支机构作中文翻译,接受该公司支付的劳务费8000美元,并在商场购物时中奖1000美元。2004年10月10日至2004年10月30日期间,大工赴欧洲洽谈业务,在2004年11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开中国回美国。该纳税人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义务人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作为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意义在于:我国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同时,我国政府为了发展对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特别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 (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惯性居住。(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境内所得境外所得续前表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 (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所谓“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是指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工作或者提供劳务,或者因其他经济行为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对于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7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