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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论文:强迫交易罪研究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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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论文:强迫交易罪研究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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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迫交易罪论文:强迫交易罪研究强迫交易罪论文:强迫交易罪研究【中文摘要】强迫交易罪是97修订刑法的新增罪名,也是修正案(八)补充了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罪名,由此立法是为了维护、完善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现象随之增多,范围也逐步扩大,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性质组织的活动相关。因此,原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基础上,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适应形势需要,对原《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做出修订,增加了三种行为方式:即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去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增加的三种行为方式较从前的两种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更大,正是如此,为准确认定强迫交易犯罪,结合重庆打黑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对其构成展开分析。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重庆“公交黑霸王”黎强强占公交线路案中的“王德忠事件”的案情。第二部分,对强迫交易罪的几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进行论述,着重从本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探讨。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这一主要客体,他人人身权利这一次要客体,以及财产权利这一随机客体;该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与威胁,且暴力程度以轻伤为限,威胁的内容以及方式都没有特殊规定;该罪的行为是交易行为,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要从商品(服务或经济性权利)和相应的对价两个要素入手;强迫交易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以及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某些自由权利;“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综合概念,其认定要从交易数额大小、次数多少、参与人数等多方面考虑。强迫交易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并常表现为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第三部分,得出案件结论,对黎强行为定性。在当时法律框架下,黎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因在于当时黎强的行为无法用强迫交易罪来涵盖,因为要求他人退出特定经营领域并不属于当时强迫交易罪中的行为内容,这正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形式。因此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处罚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结合该案阐述我国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法不足,具体表现为:对交易行为限定过死,内涵过于狭窄;对于强迫交易的内涵表达不清,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情节严重的判断没有参考标准等;并因此展开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的讨论。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指出的立法不足,相应地提出了对交易行为代之以概括的定义,对“情节严重”之规定提供具体的判断标准,丰富该罪的行为方式,增设量刑幅度,提高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等立法完善的几个方面,从而客观地评价刑法修正案(八)的进步性和尚存的值得改进之处。【英文摘要】Thecrimeoftransactionbyforcewasaadditionalchargein97revisioncriminallaw,alsoimportantdocumentschargethatthebillforamendment(eight)hadsupplementedthecrimeobjectiveconstitution,this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