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卫工作承诺书安全保卫工作承诺书为进一步改进保卫部门的工作作风,树立“为职工服务,为运销服务”的忠诚服务意识,提高保卫人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深入开展“三基”、“三好”活动,忠诚教育活动,打造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忠诚于集体的综治保卫队伍,我科郑重现向全公司干部职工作如下承诺:一、遵章守纪、依法执勤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卫人员八条工作纪律,执勤时,秉公执纪,公平公正,上岗人员仪表端正,周到诚恳。二、政务公开、廉洁自律1、公开各岗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2、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收受他人财物和私下罚款;案件查处、公务办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3、不参与或组织偷盗煤活动和各类违法乱纪活动;4、罚款收支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私设“小金库”;5、器材维修,服装购置严格按照保卫处规定办理,不私自修理或无证购置,不收受各种形式的“好处”;6、案件查处,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符合上报查处条件的一律及时上报上级保卫、公安机关,绝不截留案件,不办私案和人情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发生。三、文明服务、首问首办综治保卫人员在接待、办事、接听电话、咨询、查询问题时,应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待人,文明用语。首位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受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认真答疑或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四、高效快捷、限时办结1、内调异常情况调查,一般情况在半个工作日内拿出调查结果,特殊情况两个工作日内拿出调查结果,一般违规违纪(厂规厂罚案件、综治处罚案件),七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处罚结案,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上报上级保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严格治安消防检查“旬检月验”、“日抽查”制度,《隐患整改通知书》即时下达,限期整改不拖延,除特殊问题需报请研究解决外,轻微隐患立即监督整改,一般问题两个工作日内督促整改,较大问题不超过一周;3、处理打架斗殴事件,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基础上,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七个工作日内结案。造成人身伤害的,在伤者治疗结束,医疗费用得到合理解决后,三个工作日内拿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结案。造成轻伤以上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按司法程序处理;4、治安责任事故分析组织及时,责任认定准确,综治责任追究处罚适当,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分析处罚完结;5、矛盾纠纷排查,610排查,综治治安问题排查,实有人口核对统计,综治考核每月25日前完成,报表材料及时上报不拖延;6、车辆人员通行证,出入证,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结;7、人员政审,治安防火措施审核,实有人口登记,涉煤人员上岗证办理等各类需要综治保卫部门审核办理的业务随到随办,即时办理,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半日内办结;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民办养老机构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卫生、税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设置、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第八条设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当地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二)设置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六)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七)有提供生活、医疗、康复等基本服务项目的用房和文体娱乐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八)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