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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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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uyuw1 2019/8/23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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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