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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2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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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2705【发布文号】宁政[1996]130号【发布日期】1996-07-12【生效日期】1996-07-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1996年7月12日宁政〔1996〕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一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一定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宗地地产进行评估和计算。第五条第五条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土地估价的价格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第六条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估价:(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联建、入股的;(三)企业兼并、分立、拍卖、破产、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六)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估价的土地。第七条第七条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工作。物价、城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估价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与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不少3人,除专职人员外,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第九条第九条申请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须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营业登记。第十条第十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办理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持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到市物价局办理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审验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应持工作报告,人员状况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公开引用和转让;(四)有关土地估价成果,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确认、备案后方可提供给委托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二)连续二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