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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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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引用标准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级用火: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