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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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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8/2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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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人薪〔1986〕12号现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附发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一并按照执行。附件一:《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河南省《工资改革文件汇集(ニ)》179页ー一编者注)附件二:河南省《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河南省《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见河南省《工资改革文件汇集(二)》159页编者注。附发的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小学和幼儿园的各科任课教师。2、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3、中小学中的专职团干,少先队辅导员和从事教育研究、电化、实验,生理卫生和生产劳动的教学人员。4、经考核,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以工代教人员。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够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的计算办法:1、教龄从参加革命或社会主义建没后,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之日起计算。2、计发教龄津贴按照计发工龄律贴的办法执行,无论上年何月份从事教育工作,均从下年一月一日计为一年。3、中小学专职团干,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4、担任学校中教学研究,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和生理卫生、生产劳动教学工作的年限计为教龄。5、原从事教师工作,因工作需要调任行政工作,继续兼课的时间计为教龄;没有兼课,又没有担任本条第3、4项规定的工作职务者,可按原实际从事教学的工作年限计算教龄,并计发教龄津贴,从事行政工作的年限不计算为教龄。6、由其它单位调入享受教龄津贴范围的学校当教师的,从调入学校之日起计算教龄。7、民办教师或长期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其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8、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职短期进修培训的,学****期间可连续计算教龄;学****两年(含两年)以上者,其学****期间,不计算教龄。9、教师因公致伤、致残,在治疗期间和治愈后继续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时间,以及女教师产假期间可计算为教龄。10、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享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