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本充足率前言:资本是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基础,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对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金融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背景下,资本监管问题日益重要。国际上,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被认为是加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划时代文件,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方面对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银行由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1999年《巴塞尔协议II》确立了最低资本、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促成了《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同时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性比率和经营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国内,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监管实际上处于空白,1993-2003年是软约束资本监管阶段,虽然从法律上对资本充足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受制于金融市场发展等因素并未将监管落到实处。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和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监管正式步入硬约束资本监管阶段。2007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规章的发布,意味着《巴塞尔协议II》真正在中国实施。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开始逐步落实。当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监管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时,银行会通过分子分母策略来使其资本比率达到监管要求。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很难以合理的价格筹到足够的资本,故银行通常会通过减少风险权重大的贷款资产来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下我们通过对我国十七家银行,包括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2004-2013年的面板数据分析,来具体了解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贷款的影响。一、文献回顾国外研究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起始于西方国家1990-1992年的经济衰退,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实施硬约束是在2004年之后,银行对外公布数据有限,因此国内对两者关系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认为资本监管对贷款有效约束的。首先在资本监管对贷款规模、增速、存贷比的影响上,卞志村、沙丽(2013),范玉涛、费方域(2010),刘斌(2005),郭友、莫倩(2006),蔡允革(2008),刘丽巍、邓佳琪(2010),吴玮(2011),沙丽,张立均(2013)在研究中都认为资本监管会对信贷产生资本约束,挤压贷款。当监管当局实施资本监管时,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会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增加债券等低风险的资产比重从而导致银行贷款量的减少或者贷款增长率的降低,对银行的信贷扩张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且研究在不同的时间段上资本监管对信贷的约束作用的文献有:范玉涛、费方域(2010)中以2003银监会的成立和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为界,发现我国在1996年加入巴塞尔协议至2004年之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在2004年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实施硬约束之后,银行的信贷行为面临着明显的资本约束。郭海滨(2013)认为2004年之后资本监管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增长有约束作用,但对资本充足的国有银行贷款增速约束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