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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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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8/24 文件大小:10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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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年1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管理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BF(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做好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服务工作,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办理申报手续;(三)督促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九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