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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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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精华版.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8/24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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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精华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第六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七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企业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第八条企业每年结合实际组织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一条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保障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第十四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暂时调整、安排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针对有额定工作量的企业) (四)对怀孕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