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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投标≠投标无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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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投标≠投标无效.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9/8/25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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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投标≠投标无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超经营范围投标≠投标无效案例回放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一个关于消防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消防器材采购的其中一包是消防摩托车,A供应商投诉称中标的两家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摩托消防车项目,属违法经营。案情分析经营范围里没有的经营项目,供应商投标是否合法?有关专家认为,只须看这样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需要行政许可和审批的经营项目,如果不需要则可以自由选择经营。《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的这条规定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其他的经营项目由公司自己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依法登记。“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和审批,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这类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给予登记。对于公司章程中没有的经营项目,公司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只须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于不须行政许可和审批的经营项目而言,就算公司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前就参加了投标也不会导致其投标无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消防摩托车不须行政许可和审批(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中标人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消防摩托车的项目,通过自己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在增加之前参加投标的依法只须承担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案例点评这是一个涉及公司经营范围的投诉,以经营范围里没有的经营项目参加投标是否合法?类似问题一直困扰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在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前参加经营范围里没有的政府采购项目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另外,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否必然引起招投标这样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在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必须区分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如果违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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