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除以常住人口数的平均数值,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应以常住人口数为准。/(㎡/人)>70≤80>80≤100>100≤120>120≤140新建小城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下表中的第一。二级选取。现有小城镇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建设用地为基础,比照规划下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选择确定。/(㎡/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允许调整幅度/(㎡/人)--80一、二可增0----100一、二可增、减0----120二、三可减0----140三、四可减0--20>130四应减至13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水平的增减数值。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城镇、中心镇和商贸型小城镇,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可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风景旅游型小城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下表的规定。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不在下表中规定,但非工业型、旅游型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一般情况可按10%--25%控制。(%)县城镇、中心镇一般镇R居住用地25--3730--42C公共设施用地12--2010--17S道路广场用地11--188--15G1公共绿地6--124--8四类用地总和60--3562--78·小城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采空区。·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依据地理区域位置、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定。·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并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与排水、通风、向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出电线路所穿越。·区域性工业基地的工业型小城镇经省、地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区域性大型工业企业用地科不在小城镇规划分为用地平衡,酌情在较大相关区域范围内用地平衡,并应符合区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其规划范围用地平衡的工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比例按不大于30%控制。完全旅游型小城镇应安排不应工业用地,现有工业应整合到相邻或所在城镇区域的工业型小城镇。小城镇区域用地平衡应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从我国不同地域小城镇不同分布形态和发展趋势考虑分类指导第一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中城市次区域的建制镇。由于依托中心城市。直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镇发展与城市发展相对差别较小,原大中城市的中心城郊区县城镇和中心镇多数成为中心城的卫星城,每个卫星城又辐射带动周围若干个小城镇形成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这类小城镇及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