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ppt

格式:ppt   页数:21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ppt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实务案例徐某驾驶的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某拖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中道交通事故。王某被送往省立医院治疗,住院100天,医药费共计花去8万,住院期间一直由其爱人照顾生活。王某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为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事故认定:徐某驾车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无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另经了解,王某和其爱人都是农村户口,但王某夫妇常年在城里打工,且在发生车祸的城市已经居住了几年了;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请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1、王某可以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徐某?保险公司?还是两者一起? 2、王某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具体该如何计算?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能否以此对抗王某不承担责任? 4、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有没有作用?具体到损害赔偿数额中该如何划分? 5、如果徐某或者王某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认定书? 6、王某的农村户口是否影响到赔偿数额的计算?“同命不同价”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是否彻底的不存在了?目录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三、交强险的运用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区分的标准: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与人力和畜力)“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什么意思?过错、严格、无过错、公平?过错或者意外,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责任的,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3、交通事故责任中规则责任原则的适用:(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于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4)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4、抗辩事由:肇事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5、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能否兼容?理由:(1)无过错针对是侵权人,过失相抵针对的是受害人(2)无过错解决的是侵权人是否须承担责任的问题,过失相抵解决的是侵权人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两者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确定赔偿应同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两大项: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护理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营养费用(5)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6)误工费用(7)交通费用(8)精神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害赔偿:车辆损失和衣物损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