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己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J]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O一一年一刀十二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人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人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IIJ)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俩、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第二章报案和受理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述应当立即釆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述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口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