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建安发[2006]23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经费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50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8日印发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级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并依法监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工程安全资金投入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的要求,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前一次性存入到全市统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大连市建筑工程安措费专用账户,帐号3400200329008829876。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费率标准的9
0﹪。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大建安发〔2003〕50号),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严格按强制性标准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