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世界银行业务手册 OP
2001 年 6 月
业务政策第1/3 页
此文件是 2001 年 6 月 OP 《争端地区内的项目》英文版的中文翻译件,它包括
经世界银行核准的导则的权威文本。本翻译件如与 2001 年 6 月的 OP 的英文文
本有任何出入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
国际水道项目
政策的适用性 2. 本文所载政策适用于以下类型
的项目:
1. 本文所载政策适用于以下类型
的国际水道: (a) 使用或可能污染上文第 1
段所述国际水道的水电、灌
(a) 任何形成两个或更多个国溉、防洪、航行、排水、用
家之间的边界的河流、运水和排污、工业以及类似项
河、湖泊或类似水体,或任目;
何流经两个或更多个国家
的河流或地表水体, 无论(b) 就上文第 2(a)段所述项目
这些国家是否世行 1 成员进行的详细的设计和工程
国; 研究活动,包括将由世行作
为执行机构或以其他方式
(b) 作为上述任何水道的组成进行的活动。
部分的任何支流或其他地
表水体; 协定/安排
(c) 任何有两个或更多个沿岸 3. 国际水道项目可能影响世行同
国的海湾和海峡,或虽然位其借债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之间
于一个国家的境内,但被视的关系(不论这些国家是否世行成员
为公海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世行意识到,为了有效地利用
必要通道的海湾和海峡,以和保护水道,沿岸国之间的合作和诚
及任何流入这些水域的河意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世行非常重
流; 视在沿岸国之间为此目的就整个水
道或水道的任何部分达成适当的协
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世行”包括开发协会;“贷款”包括信贷;“项目”包括所有通过世行贷款或开发协会信贷
筹资的项目,但不包括用世行贷款和信贷资助的调整方案;“借债国”指的是在其领土上举办
项目的国家,无论这个国家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注: 请用本次发表的 OP 和 取代 1994 年10 月发表的 OP 和 。如有任何问题,请恰环
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与顾问。
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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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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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安排。世行时刻准备帮助沿岸国国家。
实现这个目标。如果在为项目提供资
金之前,提出项目的国家(受益国) 通知规定的除外情况
和其他沿岸国之间的分歧尚未得到
解决,世行通常促请受益国主动提出 7. 世行关于把拟议的项目通知其
以诚意同其他沿岸国举行谈判,以便他沿岸国的规定允许以下除外情况:
达成适当的协定或安排。
(a) 拟议的项目是为了在任何
通知执行中的方案内进行添加
或改动,而根据世行的判
4. 世行保证,将尽早处理国际水道断,因此需要进行的修复、
项目引起的国际问题。在提出这样一建筑或其他改动:
个项目的情况下,世行应要求受益
国,如果尚未向其他沿岸国正式发出(一) 将不会致使进入其他
通知,以告知拟议举办的项目和提供沿岸国的水流在质量和数量上发生
项目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