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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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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8/28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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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合肥市财政局、民族事务局文件合财商字(1993)第151号关于提高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及居民肉价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蜀山镇财政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皖族字(1993)044号和财皖综字(1993)第422号文件精神,为照顾少数民族生活****惯,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及居民肉价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四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六元,补助范围和条件仍按皖族字(83)12号文件执行;二、城镇禁猪的少数民族肉食价格补贴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三县每人每月增加1元;补贴对象:城镇吃商品粮的下列人员中的禁猪少数民族。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包括民办教师、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上述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合同制工人);2、定期补助、定期救济的优抚救济人员和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3、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由原单位或民政部门支付退职生活费的职工。补贴资金来源: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优抚救济对象、供养人员、退职职工的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核定,按预算级次拨发。中央驻肥皖单位的补贴,由单位自己解决。地方各类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由单位全额支付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的补贴款,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抄送:市税务局、审计局关于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合肥市财政局、民族事务局文件合财商字(1993)第151号关于提高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及居民肉价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蜀山镇财政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皖族字(1993)044号和财皖综字(1993)第422号文件精神,为照顾少数民族生活****惯,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及居民肉价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四元提高到每人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