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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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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汹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
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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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人员与培训
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 83 条规定的情形。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
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
业药师资格。
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含零售连锁门店,下同)应当具有执业药
师资格;
乙类非处方药柜的连锁超市总部应当至少配备 1名具有药师(含
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
员。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和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
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大型药店应当至少配备 4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师6名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 10 名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普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 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1名
药师;崇明县乡、村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具有药师和药
士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各 1名。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营“中药饮片”,应另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
药师。
药品零售企业应参照以下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相关药学技术
人员:
执业药师数药师数其他相关药学专业
营业面积
(不少于) (不少于) 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一1OOm, l 人 l 人
100 一250m, 1 人 3 人 4 人
250 一SOOm, 2 人 4 人 6 人
500 一750m, 3 人 5 人 8 人
7 50 一 1000m 4 人 6 人 10 人
注:营业面积超过 1。。0m’的,每增加, 1叨m ,应至少增加执业药师和
药师各 l名。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工作
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和营业的人员应具有
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 5年以上从事
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乙类非处方药柜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营业
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含零售连锁门店,下同)须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办理挂牌
手续,并在本人挂牌的药店从业。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
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
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人
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
物。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和药品仓库。普通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仓库
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零售连锁公司门店可不设仓库);大型开架
式零售药店仓库面积不低平方米(连于 1叨锁门店不低于 50平方米);
乙类非处方药柜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应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指营业场所、仓
库的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等区域。药品零售企业仓库应与营业场所
在同一地址,但申请增加的仓库除外。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
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