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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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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问题.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8/28 文件大小:6.1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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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证人出庭问题主要问题分类整理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现状及其原因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现状(一)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数据l: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证人出庭率为5%左右。数据2:1997年元月至2003年10月,河南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728起刑事案件,其中应该出庭的证人有4213人。而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讲明厉害关系和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46人,其比例仅为1%。数据3: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尽管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10%。(二)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宣读证人证言笔录的方式基于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审判中常常用宣读证人证言笔录的形式来替代证人出庭,而且在侦查阶段,通常都以笔录的形式也来固定证据。开庭过程中,控诉方宣读收集的证人证言笔录,然后由辩护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关于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的研究梁颉)证人出庭作证可行性研究,朱允来,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7,21(11)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较低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据统计,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5%以下,个别出庭率较高的法院也达不到10%。与世界各国通例相反,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证人不出庭,剥夺了被告人向证人的对质权,限制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同时控辩审三方均失去了对证人适格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机会,以表面符合法律要求但是证人可能并不具备作证资格和能力的证言来定罪量刑,这种裁判是相当危险的。综合考察,证人出庭率较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只用了简单的几个条文非常笼统地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义务。这些规定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证人出庭制度体系,保障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比较欠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1条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第141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人必须出庭这一要求予以抽象地肯定。但是第二款又对其进行具体地否定:“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其中,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缺乏法理依据,庭审期间“行动极为不便”难以界定,“有其他原因”这一兜底条款更是为不出庭大开了方便之门。。根据《解释》的精神,证人除了法律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况,都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对于非法定例外情况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各国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强制性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再如我国香港,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证人传票或命令,他会被视为犯了藐视法庭罪,最高可被判处两年监禁。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欠缺,构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我国目前对证人保护的立法还很薄弱,对证人的保护停留在事后、人身及名誉权不受侵犯的范围内,忽略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且未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导致对证人的保护范围过窄,种类过少,保护机制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使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失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