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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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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司若干问题思考
●●●●●●
文·戚枝淬安徽工业大学
法解散公司在国外已有多年历史,最早可以讼,并且不限于一个股东持股达到%以上,股东合并持
圄追溯到英国在世纪前期颁布的公平合理清盘股达到% 以上也可以,这样就很容易达到持股比例
令,该清盘令赋予中小股东在受到大股东的不公平压迫%以上界限,势必导致股东滥诉解散公司,这对公司经
时可以径直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以结束公司的营的稳定性十分不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持股比例
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继英国之后, 限定为%以上,
许多国家在商事法律中确立了此项制度。,另外还要限制持股期限。
散公司制度确立不久,,新《公司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提起
试对司法解散公司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广——————一果没有期限的规定,滥用诉讼和恶意诉讼就可能常常发

、司法解散公司程序问题生,使公司疲于诉讼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原告适格问题二被告适格问题
,外国法几乎都规定公司充当被告,
国家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美国示范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 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解散之诉
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检察官、债权人、股东以及公司针对公司提出。日本《商法典》第条之二、第条、第
自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条规定,提起诉讼条规定:诉讼解散的被告为公司,属于本公司所在地地
的主体只能是持有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日本《有限方法院的管辖。美国司法解散公司的判例也是股东诉公
公司法》第条之规定与德国规定类似,即持有公司司。在我国,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但谁充
%以上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我国新《公司当被告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诉讼解散公司中的被
法》第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股告确定,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股东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因为
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从上述各国的规定可以看出, 这种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来承担,
美国司法解散公司的主体呈多元化,而大陆法系国家和东为被告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其次,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
我国将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原告只赋予股东。笔者认为, 进行分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具有人资两合
由股东诉讼解散公司最为合适,这与我国新《公司法》立性,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密切,诉讼解散公司时,原告可以
法价值之一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取向是一致,我国无需公司为被告,也可以将公司和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
;对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而言,因公司具有资合
检察官诉讼解散公司权利:债权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完性,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不相混同,诉讼只应列公司为被
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提起破产程序进行, 告,其他股东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