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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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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2月7日实施日期:1995年2月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
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16日[1992]农(渔政)字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有计划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场生产秩序,结合近五年来各渔场、渔业资源及作业结构的变化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87)19号丈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渔场、渔汛安排的原则
(一) 渔场、渔汛生产的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
(二) 进制各渔场、渔汛船只数量的安排,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出发,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促进海洋渔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发展外海渔业,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
(三) 渔场安排既要有利于生产管理,维护渔场秩序,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一致,也要有利于促进海区之间、地区之间、渔民之间的团结协作。
(四) 生产船数的分配,优先安排渔场所在地区,并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兼顾其他地区;优先安排围、钓作业,限制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
二、渔场安排
(一) 沿岸渔场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沿岸渔场,由毗邻渔场的所在省(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 近海渔场
1. 东海冬季带鱼渔汛
渔场范围: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北纬十七度以北至北纬三十二度以南水域。
投产船数3346对,包括:
(1) 东海区群众机动渔船3125对(含核准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外常年生产的渔船),其中江苏325对,上海100对,浙江2550对,福建150对(允许其中50对船兼作流蟹生产)。
(2) 江苏、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福建、连云港七个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221对。
上述渔船均不得进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作业。
作业时间:
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2. 渤海秋季对虾渔汛
渔场范围:整个渤海海域。
投产船数,每年安排对虾流网船15000艘。其中:山东省6700艘,辽宁省5300艘, 河北省2200艘,天津市700艘,江苏省100艘。流网作业单位网长不得超过四千米,网衣拉直高度(含缘网)不超过九米。
渤海对虾开捕期为九月十日,捕捞截止时间为十月十日。
、小黄鱼和鲳鱼渔汛
渔场范围:北纬三十二度至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十分以西海域。
该渔场经十年休鱼,对恢复大、小黄鱼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未根本好转。因此,继续休渔五年,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即大、小黄鱼产卵期间)禁止拖网、对网和以捕捞大、小黄鱼为主的其他网具进入生产。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渔场的鲳鱼资源,每年春夏鲳鱼渔汛安排江苏省投产流网渔船枷艘,上海市投产流网渔船80艘,其他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