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债转股中非经营性资产剥离问题
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主业生产无关的资产,它可分为社会管理性资产和社会服务性资产。社会管理性资产一般指的是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资产,如公安、法院、火脊、居委会等,这些资产是维持政府管理职能的资产,属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性资产是指学校、医院、托儿所、文化娱乐中心等属于第三产业性质的资产。此次债转股,主要是以与企业主业相关的生产性资产重组一个新企业,把其余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去,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从而达到整体扭亏为盈的目的。
解决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的问题,主要是要将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于我国配套改革并未形成必要的体制环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工作,针对目前剥离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商榷:
l、学校、医院、食堂等单位的问题
学校、医院、食堂、幼儿园等单位,在债转股前的国有企业中,都纳入企业统一核算范围,对职工收费不高,维持生存和发展不足的部分,由企业采用"暗补"的方式统一解决。剥离后,这种办法不能继续了,怎么办?
(1)食堂、职工医院等都有盈利能力,并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由于过去只是把他们作为福利事业来办,因此采取了对职工低收费,然后再由企业进行补贴的办法。剥离后,就按市场规律提高收费标准,使这些单位能够自负盈亏。同时,在考虑新公司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相应地提高职工工资,转暗补为明补;
(2)把一部分单位留在新公司,费用收不抵支的部分由新公司通过"限期递减"的办法实行补贴。例如食堂、幼儿园、大专、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等,这些单位的资产留在新公司并非全无道理,一方面任何企业都需要进行人才培训,有一个培训中心以利于在职员工接受再教育;另一方面食堂、幼儿园由企业自己办,一个月花费不多,一旦剥离出去,按照社会上的幼儿园来运转,一个月花费较大,如果企业员工的工资没有这份钱,员工就有意见,就会不安心,影响生产。而且国外有些公司也有这些单位,前提条件是不致因此而过多地影响新公司的利润率,降低盈利水平。但是,这种方式要逐年递减,期限到了不再补贴。当然,属于普通教育的中学、小学还是必须要分离,减少企业的社会负担。
(3)有意识地创办一些盈利性的企业,用这些企业的盈利来弥补非经营性单位的费用。
2、厂办集体企业问题
长期以来,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家属及其子女的就业问题,国有企业兴办了不少第三产业、劳动服务企业。这类企业大都由国有企业出资,并提供人员、设备和场地,在企业经营上与国有企业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国有企业让出一部分利润或项目, 以扶持这类企业的生存发展。由于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中大都是集体企业,享受各种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有的经营较好的这类企业,用自身后来的经营收入偿还了国有企业的铺底资金,认为已经是无上级企业,企业的资产属集体所有。有的经营较差的这类企业,仍然靠在国有企业身上。此次债转股申,必须对此类资产进行处理。
(1)作为资本金投入集体企业,与改组后的新公司成为母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对于一个经营有方,在生产经营上又和国有企业主体有紧密联系的集体企业,可采取此做法。
(2)形成借贷关系,对于原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资金支援,债转股过程中可处理成新公司对集体企业的贷款。
(3)形成租赁关系,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