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渝府办发〔2013〕5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74号,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服务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和《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就学、乘坐公共交通上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安全的交通服务,确保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二、工作目标(一)进一步加强《条例》和《意见》的宣传力度,针对不同人群突出宣传重点,使相关人员都能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自身职责。强化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类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鼓励和弘扬礼让校车的文明行为,确保校车优先权的落实。(二)按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及程序,比照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志,严格校车标牌核发;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三)对全市现有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536辆非专用校车在三年内逐步取缔或更换为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校车。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在确保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的前提下可适当缩短过渡期。(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校车服务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意见》所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校车服务学校或校车服务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非法运营的“黑校车”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三、校车服务原则(一)各区县(自治县)要优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不鼓励学校单独购买使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