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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 解决学校管理纠纷.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4/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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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 解决学校管理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立教育行政仲裁制度,解决学校管理纠纷
吕珩
在和学校的对抗中,学生、教师是弱势群体,若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由于现行教育申诉制度的缺陷以及行政诉讼救济的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局限性,现有解决途径尚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基于学校管理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将是有效解决学校管理纠纷的理想途径。同时,在保证学生、教师合法权益方面多了—条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
一、学校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和方式。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最新表现形式。

1997年人事郎出台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使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问题的处理步入了—个新阶段。紧随其后,教育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教师与学校发生聘用合同的争议经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末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以上规定,学校与教师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介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
,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裁决
(1)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行政部门主持
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来看,人事仲裁委员会与普通的仲裁机构不同,不属于民间机构,属于行政性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产生的、政府领导的、有行政性质的仲裁组织。
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管理活动来看,人事争议仲裁机关基本上是按照隶属关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领导、组织调解和仲裁活动的。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组成,当事人并无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适用的实体法均由有关规定调整,当事人无权选择。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来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人事争议仲裁实质上是人事行政部门主持下的活动。
(2)人事仲裁不依当事人自愿,而是实行强制仲裁
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人事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事仲裁委员会虽名为“仲裁委员会”,其性质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具有相当大的类似性,应属于行政裁决。
我们完全可以参照人事争议仲裁,在教育领域实行教育行政仲裁制度。鉴于教育行政仲裁具有行政裁决性质,可以将学校管理所涉及的行政的和民事的纠纷均纳入其受理范围。本文所指的教育行政仲裁制度是指当学生、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行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依据教育法规对其进行调解、裁决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仲裁在解决学校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