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齐玉苓案对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的启迪
法律思想网
作者:许崇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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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1年8月13日本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及本刊组织的专题《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刊登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研究领域对《批复》本身及“宪法司法化”的命题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关注。2001年8月23日,本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为回应社会的关注和读者的厚爱,2001年8月29日,本刊就“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召开研讨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副秘书长莫纪宏,北京大学政治学系讲师、法学博士包万超五位专家、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于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的意义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会专家、学者怀着对法治的热爱和激情充分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积极意义,并对完善我国宪法的实施机制阐发了富有理性的思考。本刊选取五位专家、学者发言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
■启迪一:重视宪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许崇德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关于齐玉苓案的请示作出了司法解释。这个批复对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颇有启示作用,值得学习探讨。
《批复》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突破了1955年《复函》中关于“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以及1986年《批复》中实际上将宪法排除在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之外的陈规,迈出了试图改变建国以来宪法不进入诉讼领域的积习的步子,从而使公民的诸如受教育权那样的基本权利在被侵犯时获得救济,保障了宪法的尊严。
国家制宪,贵在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在实际生活中起到法的作用,成为衡量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尺,那么,宪法写得再美妙,亦属无用之物。毛泽东同志在主持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的时候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可见,毛泽东同志在开始的时候是重视宪法的实施的。但即使如此,他老人家也从没有考虑过建立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或者诉讼制度。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然则,怎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成为“不可侵犯的力量”和“强大武器”呢?近年来,法学界一直在呼吁建立并完善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当然,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说没有起步。比如说,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列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又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把审议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