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本文全文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陈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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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对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阐明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的时间、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民事责任方式,以及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及给付方式等问题,以期为我国制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解释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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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 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的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意见,理论认识的分歧,往往会影响执法的统一,亟待我国立法机关作出相关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际工作。本文拟对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的时间、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民事责任方式,以及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及给付方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参考,从而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贯彻实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离婚是在夫妻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其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国外立法看,最早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此后1931年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1056条及1941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亦设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2]日本民法典虽对离婚损害赔偿无规定,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的存在。[3]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损害,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预防、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诚然,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采取破裂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采取破裂原则,即就是说,对于离婚请求权的主体,既无男女性别限制,也无过错限制,在离婚问题上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有无过错,都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请求离婚。离婚只是对死亡婚姻确认和解除的法律措施,而不是惩罚过错方的手段。但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破裂原则,并不意味着如果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方配偶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离婚的,对由此造成的无过错配偶之损害,过错配偶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配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