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说明:(第一次修改内容),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参照《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参照《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住管、发改、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教育局依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