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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9/1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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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海事大学论文封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系法学院专业年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姓名武红梅学号201430910071指导教师二○一四年十二月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之第三人善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形成发展历史悠久,在各国立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近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中的善意要件,才得以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己为法学界广为认可。对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不仅首次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在善意取得的构造方面独树一帜,力推“一体化”模式,别异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立法。我国《物权法》在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第三人善意作为此制度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物权法对其规定却是模糊不明确的。如:过失时如何认定第三人善意。当受让人是轻过失或轻微过失时此过失的造成往往是由于受让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造成,若将此注意义务强加给受让人会造成受让人在不动产交易时的谨小慎微,甚至陷入“恶魔证明”,显然与善意取得初衷相违背;当受让人有重大过失时则不应认定为善意,此时受让人有违一般人交易之注意义务,应承担交易之不利后果,否则对原所有权人有违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在客观上对善意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为善意的认定制定一些客观化的判断依据。笔者在本文中从客观角度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要件。第一章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概述。分别阐述了善意的概念、善意的特点及善意的具体要求,将善意的内涵清晰地揭示出来。第二章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依据及排除情形。首先,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依据,笔者分析了几种学说,即积极说与消极说。通过《物权法》开始实施后的我国首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一案——成都“保姆盗卖主人房屋”案件最后得出结论笔者赞成善意的消极观念说。其次论述了善意排除的情形,分别为:明知无处分权的情形;应知而未知无处分权的情形。第三章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证据时点,通过叶冰松诉陆小峰与周忠兰夫妻房屋买卖案,来解释证据取得时间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第四章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举证责任。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证据时点TheStudyontheThirdPersoninGoodFaithoftheBonaFideAcquisitionofRealPropertyinChinaABSTRACTTheBonaFideAcquisitionisanimportantsystemincivillaw,,TheBonaFideAcquisitionoriginatedfrom”HandinhandwithProtection”"handinhand”,andabsorbsgoodwillelementsintheRomanlawusucapion,,theproper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propertylaw"),andintheconstructionofgoodfaith,pushed”integration"mode,whichwasdifferentfromthoseofthelegislationofothercountriesorregions."Propertylaw"inarticle106stipulatesclearlythesystemofrealpropertyingood,butthethirdpersoningoodfaithasasystem,ponentofthepropertylawinChina,,whatisconsideredaboutf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