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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税收问题.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9/2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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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税收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企业所得税1、税法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將财税(2009)59号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股权收购比例从7%降为5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48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屮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的要求,改变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书面备案改为年度汇算清缴中报)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玖,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我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耍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纶吋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a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耍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税务局申报1、企业发&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而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营业税1、税法依据《关丁•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Z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增值税1、税法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