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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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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9/2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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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丫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第三条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坏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并协助城管执法局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新规定,及时告知城管执法局;对适合集中的新行政处罚权项冃,由城管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依法实施。第五条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六条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了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二) 随地吐痰、便溺的;(三)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四) 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五) 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六) 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的;(七)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的;(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八条有下列规定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不保持其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的;(三)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四)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不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