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深圳市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市各高校、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全市各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分管学校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各学校应当对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第四条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五条受指派担任校园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年检考核合格;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校园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六条校园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校园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一)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 (三)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四)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五)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各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聘期宜为1年至3年。规模较小、法律事务较少的学校也可以联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联合聘请同一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宜超过3所。各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支付合理报酬。第九条各学校聘请校园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中选聘。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条校园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校园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服务律师简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