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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邢晓辉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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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邢晓辉定稿).doc

上传人:yunde112 2014/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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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邢晓辉定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在认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刑事责任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国内外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德国为代表,,可归入法国派。但是,我国刑法与法国刑法又不完全相同,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又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原因,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德国而有自己的独到之处。第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点:一是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预备的标志;二是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未遂的分类,我国刑法是以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以及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来区分犯罪未遂。第四,对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规定,一是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大致可以把各国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概括为得减免主义、必减免主义、混合主义、授权主义结合不减主义四种情况;二是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的简要论述。
最后,笔者从理论联系实际出发,提出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在犯罪未遂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所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未得逞、刑事责任
目录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及未遂犯的形成概览………………………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
(二)有关未遂犯理论的形成…………………………………………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没有得逞……………………………………………………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
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一)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论观点……………………………………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五、结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不作为能否成为实行行为?……………………………………
(二)立法上有没有必要关注不能犯?………………………………
(三)对犯罪未遂一律采用得减制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立法中应对直接故意犯罪作出规定……………………………
(五)立法应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未遂作出必要规定………………
(六)未遂犯的刑事处罚不适用死刑…………………………………
论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及未遂犯的形成概览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不过学者们似乎更乐意采用如下表述作为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①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10页
从而在犯罪未遂概念的表述上以“着手实行犯罪”作为犯罪未遂概念的前提特征加以强调。
犯罪未遂概念的表述,可分为两大门派,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故在理论上被称为德国派(模式)。德国刑法典(1998年)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未遂一节中。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②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9页。
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故理论上被称为法国派(模式)。法国刑法典(1994年生效)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之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③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8页。
以强调两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和“犯罪未达到预期的结果”。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我国刑法借鉴了法国刑法的经验,可归入法国派。但是,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又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原因,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德国而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我国没有在立法上区分犯罪未遂的类型,并且把犯罪中止、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