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
测算办法》(暂行)的公告(第二批)
为加强对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堆放及装
卸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调节作用,依
据《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78 号)
第六条第二款“对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及其他无组
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
— 1 —
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扬
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
《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适用于拆
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堆放及装卸场所的排污量
核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2 —
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对拆迁施工工地、建
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煤炭、砂石等)堆放及装卸场所扬尘的
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69 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78 号令),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一、适用范围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含六县市、上街区)。
二、基本排放量
1、拆迁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拆迁 1 平方米建筑面积
排放 公斤粉尘确定。
2、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每填挖 1 立方米砂石排
放粉尘 公斤确定。
3、散流物料装卸作业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装卸 1 吨散流
物料排放 公斤粉尘确定。
4、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堆存 1 吨散流物料
每年排放 公斤粉尘确定(按月核定,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
计算)。
三、可控排放量
(一)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则
— 3 —
扬尘排放量可以按一定比例的削减系数核定(见附表 1、2)。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1)道路硬化与管理。施工场所内 80%以上面积的车行道
路必须硬化;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道路清
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围挡的设置。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在城市主要干
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 米以上的围挡;
其余设置 米以上围挡;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 20 厘米高的防
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
都不能有大于 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 80%以上
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 90%以上。
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
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
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
遮蔽的范围内;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 95%;小批
量且在 8 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持续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定期喷洒,保证地面湿
润,不起尘。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
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洗车
喷嘴静水压不低于 ;洗车污水经处理后重复使用,回用
— 4 —
率不得低于 90%,回用水水质良好,悬浮物浓度不应大于 150 毫
克/升;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 30 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
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物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
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
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接纳洗车污水的水体和市政
下水系统不得有任何因洗车污水排放造成淤塞现象。
2、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1)拆迁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
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四周封
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2)拆迁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
定期洒水清扫,以抑制扬尘飞散。
(3)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应采取
1.(3)(4)(6)的防尘措施。
(二)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控制措施
散流物料堆放过程中采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措施的其扬
尘排放量可减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