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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
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
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工业源和生活源产生的VOCs污染防治。
工业源包括炼油与石化行业,油品(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
有机精细化工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VOCs产
品的行业;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四)在工业生产中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源头控制和末
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严格生产过
程中VOCs排放的污染控制要求,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
(五)应采取针对措施,限制生产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释放VOCs
的产品;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低VOCs含量的产品,减少VOCs的
无控制排放。
二、源头控制
(一)在炼油与石化行业中,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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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挥发、油品储运等过程中VOCs的防治,
应满足以下规定: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
或减少跑、冒、滴、漏。
2、对空气氧化、蒸馏等工艺排放的尾气应密闭收集,并通过净
化处理后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应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
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的初级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应密闭
收集并集中处理后排放。
(二)在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应满足以下
规定: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品(溶剂)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
用固定顶罐时,应采用密闭排气系统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品(溶剂)运载工具(油罐汽车、火车和轮船)在装载过
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或通过蒸气连通系统
返回储罐。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医药、农药生产等有机精细化工
行业应满足以下规定:
1、鼓励扩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有机溶剂含量、低
毒、低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生产规模。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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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收集后处理。
(四)在涂装、印刷、粘合、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
应满足以下规定: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
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
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
工艺。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取消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
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和人造革、包装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