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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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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2).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9/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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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2)湖滨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山东省城镇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总则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经济名镇品牌。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镇建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和监督湖滨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三]负责镇容镇貌管理;[四]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五]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六]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三条镇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24小时巡逻,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镇内相关村庄要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在镇内进行房屋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镇内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用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部门同意后建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商业用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镇建委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后上报县规划建设部门备案。(二)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建委办公室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三)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建委办公室进行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到国土分局办理有关手续。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放线施工手续。(四)在镇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第七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镇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未经审批的各种广告,刻画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建委办公室申报,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运、责令限期清除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条镇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门前实行“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