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项目投资合同书甲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南街777号乙方: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1281号甲方为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乙方为利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优越条件和优惠政策投资兴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进行项目投资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汽车发动机项目2、 项目建设地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3、 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4、 开工时间:2006年5月1日5、 投资到位时间:2006年5月——2007年5月第二条乙方订购宗地概况1、订购地块位置:甲二路以南、丙九路以西,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项目规划条件图》。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乙方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线进出、通过、穿越该宗地,甲方同意给予合理补偿。2、(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3、订购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0元,(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为准)。4、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支付土地出让金100万元人民币。。5、甲方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全免。第三条甲方义务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为乙方提供订购宗地。2、甲方完成乙方订购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七通一平。3、 ,30-45日内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4、 在乙方提供全部材料、按本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甲方应为乙方及时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5、由招商局跟踪服务,协助乙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第四条乙方义务1、 完成该项目立项审批,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土地审批和开工手续。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2、 乙方应于2006年5月1日前迁入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3、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费用。乙方取得相应审批后或甲方认可情况下进场施工。4、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实现项目投资。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实现项目投资前,不得转让该项目(企业)及该项目(企业)名下的土地、建筑物。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工建设,超过约定日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使用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六条责任的免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某一条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上述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提供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