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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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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yinyzhi 2019/9/4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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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第四条  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 (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 (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第五条  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第六条  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实验材料等费用。培训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实验材料费用按实际成本确定。第七条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法定培训不得转委托。第八条  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第九条  法定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未安排或者安排不足、有其他经费来源但无法保障培训经费的,可适当收取费用。第十条  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第十一条  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收支平衡、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