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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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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9/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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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2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防止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六)依法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六)组织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第十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宁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