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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结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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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结论的认定.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9/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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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结论的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工伤评残结论的认定原告:某冶金建设公司。被告:胡某,女,29岁,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人。 1995年,胡某与某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5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1999年12月8日,胡某受某冶金建设公司的指派赴邯郸某钢铁公司项目部施工。2000年1月26日胡某接到某冶金建设公司的通知,回武汉办理下岗手续。当日晚,胡某与其他几个职工一起自邯郸乘火车回汉口,后独自转乘公交车回家,大约晚上23时许,在武钢一路电车站下车时摔伤左脚。第二天,胡某的父亲到某冶金建设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了胡某左脚摔伤的情况,某冶金建设公司未有任何举动,只告知其父要胡某自己到单位来办理下岗手续。事后,胡某一直未到医院看病,在家卧床休息,后某冶金建设公司派人带着下岗材料到家中让其签字,其拒签。2000年3月该公司停发了胡某的生活费。在此后,其父及兄多次到某冶金建设公司反映,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00年12月,胡某经一冶职工医院诊断,结论为“左脚陈旧性骨折”。其父和其兄据此申请某冶金建设公司有关部门按工伤处理。2001年2月12日,某冶金建设公司有关部门答复,胡某不属工伤。2001年3月中旬,胡某家人发现胡某明显不正常,起初表现为说话及行为怪异,后表现为不说话、不理人、目光呆滞等。2001年4月,其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冶金建设公司依法给予胡某工伤的待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1年9月11日致函委托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对胡某此次受伤是否因工受伤进行认定,2001年10月31日该处以《关于对胡志利工伤认定的通知》(鄂劳社医函[2001]15号)认定胡某此次受伤为工伤。接到工伤认定结论后,该委又于2001年11月委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胡某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2年1月10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胡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胡某家人不服,向该委员会申请复查,2002年12月24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胡某的伤情重新鉴定为四级伤残,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由某冶金建设公司按四级伤残(工伤)的待遇给付胡某各项费用,某冶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某冶金建设公司诉称,胡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因其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而且工伤级别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鄂劳仲裁字[2003]25号裁决书,判决胡某不享受工伤待遇。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胡某回汉途中受伤,应属工伤,要求按四级工伤享受有关待遇。【焦点***】第一,胡某返汉途中,左脚受伤骨折,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胡某接到某冶金建设公司的返回通知,在返汉途中受伤,这个返汉的途中和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接到某冶金建设公司的通知,返回武汉,虽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劳动现场,但可以视为是因执行某冶金建设公司叫其返汉的指示,也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职责,因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在返回途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其作为一个成年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受伤,应自己承担责任。其关键在于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如果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第二,面对两份不同的评残鉴定结论,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和采信。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的两份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也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