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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职责.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19/9/4 文件大小:1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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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职责.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仅供个人参考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三、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资金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四、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保障金及有关证件;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居委会的相关工作;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七、受理公众有关事项的咨询与投诉,查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八、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县各镇、园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办事流程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一、申请:个人申请或村(居)民组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村(居)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救助进行评议、公示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三、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调查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备案表》报民政局。四、建档:经镇政府核实后救助户应提供: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医保或农合证明)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按照一户一档整理报送镇政府。五、审批、发放:民政局对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花名册转县财政局打卡发放。城乡低保办理流程一、申报受理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 132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 29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低保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已享受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不纳入此保障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意外事故或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加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低保救助范围之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游手好闲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二、申报程序1、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2、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委会主任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贫困原因为主要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3、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 7天(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4、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 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办事处,办事处书记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资料等报镇民政办。5、镇接到村(居)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按照 20%的比例入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调查核实后,镇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意见和结果等)。张榜公示 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6、民政局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第三榜公示,在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社会救助股首问负责制度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作出的热情周到、认真负责的反应,不履行首次接待负责将受到追究处罚的制度。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按 “首问负责,对口接待 ”的原则进行。(一)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 (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