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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招标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玉溪招标管理制度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11-1600:16:02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玉政发[2000]11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各级各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共印305份)———————————————————————————————————————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玉溪市工程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玉溪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公证机关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招标投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的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承担被征用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为条件,干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工程建设用地。第四条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玉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共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 组织审定标底;(四) 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   监督承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   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接受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协调分管权限以上的招标工程到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三)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四)组织审定标底;(五)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六)监督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单位按建设工程的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为协调玉溪市、红塔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玉溪市的中心城区由市建委组建“玉溪市建筑市场”,红塔区不再另行组建建筑市场,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其管理权限在“玉溪市建筑市场”内自行组织完成。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工程建设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或拆迁;(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