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学校:湖北大学姓名:孙静翊专业:法学年级:2011级摘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商品交易最普遍的形式。买卖合同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是规范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订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比较买卖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公约》的异同,辨别两者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上的相同与区别,将有益于交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更高效地完成交易,节约资本,减少纠纷。关键词: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主体的适用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以及上级机构与其在其他国家的下属机构之间的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合同标的的适用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合同内容的适用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主体的适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或者其单位、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主体。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非国家组织同样属于买卖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的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标的通常为有体物。当然,有体物上通常附有某些权利,在交易有体物的时候,其附有的权利当然也随交易关系而转移,实际上买卖关系的标的实质上不是该有体物,而是权利义务关系,如所有权、债权、物权等。由此可见,无体物及权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对于将来之物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限制以及社会需求的增长,这一争议愈演愈烈。对于将来确定会出现的物,该物的必然存在已无争议,法律理应承认其合同标的的地位,对于将来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