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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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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83833235 2019/9/6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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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货物外型尺寸:;(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级第五条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含14米)小于20米;();(含3米);(含20吨)小于100吨。(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含20米)小于30米;();();(含100吨)小于200吨。(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含30米)小于40米;()小于6米;()小于5米;(含200吨)小于300吨。(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第六条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件)一类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三类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四类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条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